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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可以!温州11起教育培训违法广告被

※发布时间:2017-9-1 16:49:2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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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利用受益者名义明的教育培训广告,违法!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教育培训广告,违法!利用微信号发布受益者名义和形象明的教育培训广告,违法据悉,自2015年9月1日《广告法》修订实施以来,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管机构依法加强了对各类广告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在《广告法》实施满两周年之际,今天,温州市市监督局发布了11起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例。

  当事人于今年2月学校开学期间,在温州市建设小学校园内免费发放含有“来华峰学习让自己更优秀”等内容的家校联系册印刷品广告1230本,制作费用1230元。3月28日被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60元。

  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委托温州汇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代为制作并在温州电视传媒集团(公共频道,另案处理)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约定广告费用为2800元。2015年9月26日当事人在温州电视传媒集团(公共频道)发布内容为“学校为祖国培养了一大批包含著名科学家徐尚鸿、中国第一个运动医学博士林共周等学术界名人在内的人”的教育培训广告,至查获时尚未支付广告费。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600元。

  温州市龙湾永中天美培训部于2014年9月始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鑫锦园1-6幢的1楼与2楼之间的楼梯处口悬挂标注“东方爱婴欢迎小朋友龙湾规模最大专业品牌机构”等字样的广告牌。至去年10月28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为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7月印制了含有“作文大赛获(学生)名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共计5000份,费用为350元,于2016年3月发完。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700元。

  当事人于2014年8月始在其学校门厅墙上发布了内容为:学大教育、瑞安校区中高考成功案例(部分)、照片及资料的广告,广告费用99元;于2015年5月份始在其学校门面的玻璃上发布2幅广告,其一内容是:学大教育、及其个人形象照片、大学、2014年就读于学大教育、656分、“3个月成绩提高80分。在学大,我做到了。相信你也可以!”,其二内容是:学大教育、冯翀及其个人形象照片、初中学生、“上初中后不适应,成绩越落越远,在学大,2个月我赶上了学校6个月的进度。自信的我又回来了”;该2幅广告费用423.97元。2016年5月5日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50元。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0日印刷了1000份“世德教育”宣传手册并投入使用,该“世德教育”宣传手册中含有“配备室内的师资队伍、高新科技的多数字化教学器材”、“沈子皓,第十五届奥林匹克数学竞赛全国总决赛金”、“林珈毅,第十五届奥林匹克数学竞赛全国总决赛金”等广告语;广告费用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在其永嘉县经纬学堂的微信号(jingweixuetang)上发布了一则标题为《【你有一份礼品未领取】转发送礼品,点赞送红包,初升高更有送高中衔接书一套》的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相关学生的姓名和形象图片作为其工作的证明;广告制作费用1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200元。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乐购教育咨询部)于2016年3月29日始,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永中乐购教育信息咨询部内使用印有“同样是淘宝培训,我们一直最专业”字样的广告牌,以及向社会发放印有“温州最专业的淘宝培训”字样的广告宣,且当事人无法出具证明上述广告用语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广告费用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元。

  当事人于去年4月通过温州触动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招生广告宣,广告宣包含“一周奋斗提高30-50分”;、“关于嘉思腾培训中心:与超过500名优秀在学同行,嘉思腾专注中小学文化课、体育课培训,秉承教育即生长、生长即是目的的教育办学,是一所致力于用爱心服务学子的中小学培训中心,也是温州唯一一所开设体育培训的中小学培训机构。温州各重点中学资深教师、教坛新秀,与来自省内外名校优秀老师,共同组成我们的师资团队”、“1对1强化、小班、作业托管常年招生,暑假精品小班,温州各重点中学资深教师,教坛新秀执教,预约报告中”等内容。当事人所宣传的“一周奋斗提高30-50分”没有事实依据;所宣传的“温州唯一一所开设体育培训的中小学培训机构。温州各重点中学资深教师、教坛新秀,与来自省内外名校优秀老师,共同组成我们的师资团队”等内容也为虚假宣传。广告费用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对温州触动广告有限公司处于广告费用750元,并处罚款2250元。

  当事人于2015年暑假开始经营篮球培训并有偿使用篮球场地。2017年2月20日,当事人委托鳌江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并印制了标有“温州市篮协指定的训练”、“将为制定一系列最专业的科学训练”、“天空篮球公园是温州市最好的户外篮球公园”等字样的广告宣500张,广告费用3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温州市篮协指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及《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8月25日接受委托,为“大侠培训中心”发布车身广告,具体车辆为牌照为浙CF9553的15公交车,广告内容为“大侠培训中心,为中考而战,拉高段排名,当上大班长。出任大委员,赢取大瑞中,从此人生巅峰,塘×××号,158587××××,初中班”等字样,发布时间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止。当事人收取广告制作费用2000元,发布费用8000元,合计广告费用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五十八条第三款之,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10000元,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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