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重庆小升初实行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
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理的思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同意;
人口密集、学位紧张、择校冲动强烈的城区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如随机摇号、电脑派位等群众接受的方式进行招生
;除重庆八中渝北校区初一年级严格按“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外,原市教委直属重点中学不再招收初一新生。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1.适龄儿童与其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户口簿。2.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居住证明、工明(市内户籍)和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3.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木咲美琴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