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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运营者应谨防复制转载文章的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19-5-23 11:42: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现实中,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当前,微信号作为个人或企业运营自身品牌的有利武器,往往会出现大量运用已有素材,宣传自身之情形。但实际上,网络中大量文字作品、漫画、摄影作品等都是存在人的,如果未经人许可任意使用,极有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总体而言,微信号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对文章进行抄袭,或简单修改后作为自己的“原创”进行发布,即概括而言可称为运营者的“复制”行为,例如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文信息进行下载或复制,进行少许编辑后重新在其号平台予以发布;或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当然也还有所谓的“统稿”,将多篇相关主题的文章进行简单的“剪切粘贴”进而形成一篇“全新”的文章。由于微信号具有面向不特定用户之特性,即属于运营者将他人作品置于向的平台,系信息网络行为,实质上了作者的信息网络权。而在类似案件中,被诉侵权公司或个人的答辩无非如下:1、不存在主观侵权的故意;2、接到法院诉状后第一时间对侵权文章进行了删除,侵权时间短;3、发布涉案文章或是涉案号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从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一旦被诉侵权者的确在运营其微信号的过程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或图片等,在性质上认定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当然,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人未提交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违法所得时,法院多采用酌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那么,在涉及微信号等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可能他利的风险,微信号的运营者们需要对于其发布的文章倍加谨慎。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杜绝抄袭、随意“改编”之风气。而在转载他人文章时,亦需关注原号有无许可转载的声明,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转载文章时,注明原作者,不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另外,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微信号,这种情形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隐患。企业需要知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约定,仅针对合同方具有约束力,对人并无约束,企业并不能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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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信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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