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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生成器: 以技术的名义谋一盘“抄袭”的棋

※发布时间:2017-8-9 18:07: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网络小说生成器催生的缺乏个性化的情节桥段、不再雕琢考究的雷同辞藻与脱离生活体验的机械作品已然无法打动。

  余飞:黑色软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行业内部缺乏职业编剧的弊病。尊重自己的职业,自律是提高原创编剧或原创作者地位的有效径。

  汪海林:影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主要是在惩罚机制方面进行修缮,提高犯罪成本,从而让者望而却步。

  宋方金:网络小说生成器不是一种文艺创造行为,也不是一种对既往规律的总结,而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

  王军:好的编剧一定是充分尊重独创,尊重自己及他人的智慧的。如果生成器从功能设置到用途、效果都是为侵权盗版而生,那就应该依法。

  2016年年底,电视剧锦绣未央》原著小说因涉嫌抄袭,被11位作家告上法庭。而此次作家收到了来自45位编剧18.8万元的跨界资助。该案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由于电视剧《锦绣未央》的超高人气,另一方面是该案件与高科技产物网络小说生成器紧密相关。科学技术是人类达到理想境界的阶梯,可以大量节省人类重复劳动的时间与精力。然而当小说生成器被运用于富有情感独创性的文学与艺术创作中时,它却被逐利者、不劳而获者以技术的名义谋划了一盘“抄袭”的棋。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揭开了这一“黑色科技”的神秘面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记者就这一问题对业内诸位知名编剧与资深影视文化传媒专业律师进行了独家专访。

  记者在淘宝网中输入“网络小说生成器”,兜售该软件的商户有近百家,价钱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有的是对模板进行单一出售,有的则是集合模板打包出售,大量内容雷同的小说都是通过此类软件创作出来的。王兴东形象地将这些描写人物、动作、服装、时令、场景的原始素材比作面粉,将网络小说生成器比作面包机,只要将“面粉”按照一定比例置于“面包机”中,便可自动生成形色各异的“面包”。新生成的网络小说实质上换汤不换药,只是通过对数据库中的文学内容进行提取、复制与的产物。这种机械化的抄袭方式严重危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原创作者呕心沥血创作出的精彩桥段与文字,却被网络小说生成器直接盗取。日更万字不再是难事,然而这种缺乏个性化的情节桥段、不再雕琢考究的雷同辞藻与脱离生活体验的机械作品已然无法打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余飞表示,现阶段真正有职业操守的编剧并不会使用该软件,但是网络大IP成重灾区。余飞谈到,使用网络小说生成器的主要有三类人:第一,没有写作天赋与能力的人;第二,不劳而获的人;第三,已达到拖稿最大期限,时间紧张,怀有侥幸心理的人。这也就意味着,该黑色软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行业内部缺乏职业编剧的弊病。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汪海林认为,使用网络小说生成器这一行为本身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对于那些受过职业教育、长期浸润在职业中、受到职业规范管理的编剧而言,必然会以此为耻,因而也会有意识地使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宋方金坦言,在传统的文学界与编剧界自己尚未发现有人使用网络小说生成器,这一黑色技术的重灾区还是主要集中于网络大IP,这对于写作伦理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在他看来,现阶段的网络小说生成器不是一种文艺创造行为,也不是一种对既往规律的总结,而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

  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在的前提下,技术方能为人类带来;匍匐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技术只能助长的气焰。盈科事务所王军律师从法律角度向记者阐述了他对网络小说生成器的看法。首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具有著作权人智慧与鼓励作品的双方价值标准。法律对侵权的认定具有一定标准,符合侵权标准的则可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是否符合标准需要个案认定。由于《锦绣未央》尚处于法院审理阶段,故王军律师以此前自己代理的琼瑶诉于正案为例,向记者详细了法院认定侵权的依据。

  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法院曾提及“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以产生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如果概括出的戏剧情节点被认定为抽象的情节概括则属于思想范畴,不涉及侵权;如果足够具体,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据王军律师了解,现行中国市面上的部分小说生成器配合数据库售卖,数据库中具有大量未进入公有领域、尚在版权期的作品,销售者涉嫌他人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权。如购买软件的用户利用该软件实施以及粘贴式“写作”,那么也可能涉嫌侵权,包括改编权、作品完整权等等,但具体了什么、程度如何、以及对应责任等均还需根据具体行为以及行成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王军谈到,“技术具有一定的中立性。我们绝不鼓励利用技术实施侵权。要想创作出经典作品,一定是需要充分调动人的智慧,尊重创新。机械性的组合以及筛选可以节省人类一定的机械工作时间,但是绝不能替代人类的独创思维。如果生成器从功能设置到用途、效果都是为侵权盗版而生,那就应该依法”。

  汪海林认为,互联网文学诞生至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从最初网络小说作者以一种自娱自乐的姿态进行写作到如今的商业化写作转型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被商业化后的网络小说作者突然发现,资本对版权的要求比之前严苛得多,当此前松散的写作习惯已然内化为无意识时,改变本身就变得尤为困难。去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通知重申了著作权法律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主体责任与义务,强化了版权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可以说,国家版权局已经认识到,要想遏制新形势下借用高科技侵权犯罪的势头,必然要制定与之相配套、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国家新闻出版的管理还是相对滞后的,在互联网文学转换成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灰色地带,侵权违法乱象丛生。由于涉嫌抄袭的内容比对等工作非常烦琐,如果单靠人力去一一核实是否原创、抄袭比例等,势必会大大加重的工作负担。汪海林,影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主要是在惩罚机制方面进行修缮,提高犯罪成本,从而让者望而却步。

  余飞分析到,技术的发展是挡不住的。即使没有网络小说生成器,也会有其他形态技术产物的存在,例如会写东西的机器人人工智能等,且当前社会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他认为,现阶段网络小说生成器这一技术形态还不成熟,应当在性上加以完善。例如,网络小说生成器可以收集一些版权过期的公共文学素材,这类素材还能加工再使用,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后人的创作空间越来越小的弊端;再如将网络小说生成器变成提供人灵感的工具,而不是语言与创意的原样抄袭,像“空城计”的核心就能延伸出各种不同的戏剧桥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网络小说生成器完全有可能成为帮助人类写作的工具,但前提一定是此种技术是基于基础上的。

  编剧辛苦创作一部作品如同十月怀胎,其中诸多艰辛不易外人很难感同。多年来,王军接手了不少编剧案件。他常常提醒身边的编剧朋友:“可借鉴他人创意,别抄袭他人表达。”为此,在琼瑶诉于正案胜诉后,他还专门为编剧撰写了“21条法律锦囊”,作为编剧依法的基本准则。王军谈到,编剧的核心价值在于原创,在于内容及质量的新意与诚意。所谓自律,其实就是编剧对于自己事业的追求以及核心价值的设定与认知。好的编剧一定是充分尊重独创,尊重自己及他人的智慧的,这样才能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最大化其作为一个优秀剧本作者的价值。余飞认为,净化此种行业不正之风,编剧要更要自律。使用网络小说生成器的人躲在暗处,不会公开站出来,没有人不明白抄袭他人是一件的事,但是有些人或为了出名、或为了挣钱、或为了交差就顾不得了。尊重自己的职业,自律是提高原创编剧或原创作者地位的有效径,“你的自律终会让人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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